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远古镇资讯2022年07月16日 14:40:28


黔东南环罚决字〔20221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吕*凯(镇远凯宏建筑料加工厂)

公民身份证号522625************

地址州省镇远县**镇**行政村**屯组

负责人吕*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27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认定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11月初建设于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的废渣洗选项目一是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并已投入生产运行;二是该废渣洗选项目洗选前、后废渣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废渣渗沥水及淋溶水未进行收集处理以上事实有:1.2022118日、19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2份;2.2022118日、19日现场检查照片材料原件2份(8张);3.2022124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4.镇远凯宏建筑料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经营者吕孟凯、现场负责人吕*军身份证复印件2份;6.镇远凯宏建筑料加工厂《电炉渣、水渣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7.镇远凯宏建筑料加工厂《铁合金炉渣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8.《关于镇远凯宏建筑料加工厂废渣洗选项目总投资额认定的情况说明》及相关票据复印件共5份;9.《职务证明》原件1份;1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镇责改〔20221号)及送达回执原件各1份;11.202242日《贵州省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原件1份;12.202242日后督察照片原件1份(2张);13.《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黔东南环镇罚限提通字〔20221号)及送达回执原件各1份;14.镇远凯宏建筑料加工厂《废渣整改情况的报告》原件1份;15.《现场检查问题交办单》(黔东南环执法交办20221)复印件1等证据予以认定。

我局于20225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黔东南镇环罚先告字〔20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你(单位)于202256收到我局送达黔东南镇环罚先告字〔20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根据你(单位)提交的《关于镇远凯宏建筑料加工厂废渣洗选项目总投资额认定的情况说明》中认定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273356.00元(大写:贰拾柒万叁仟叁佰伍拾陆元整),即对你(单位)废渣洗选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处以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罚款

2废渣洗选项目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所需处置费用¥100000.00的一倍进行从轻处罚,即处以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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